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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胡某雄、胡某东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雄,胡某东,陈某,黄某良,蓝某标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雄,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县区。2012年4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胡某东,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县区。2014年11月、2015年10月,先后3次因赌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明,男,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县区。2013年12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黄某良,绰号“阿三”,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县区。2010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7月3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016年10月先后2次因赌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蓝某标,绰号“山中”,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梅县区。2014年10月,因赌博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2017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东、陈某、黄某良、胡某雄、蓝某标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粤14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胡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被告人黄某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四、被告人胡某雄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五、被告人蓝某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查获的赃款赌资计五千六百九十一元(¥:5691元,其中:胡某东2623元、胡某雄2413元、黄某良15元、蓝某标64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胶合木板一块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雄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雄撤回上诉。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7)粤1403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碧辉审 判 员  范宜佳代理审判员  刘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丘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