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刑初5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保强,江苏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鼓检诉刑诉[2017]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起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郑某在本市鼓楼区XX南路290-1号其经营的游戏机室内,摆放5台龙机(每台2个机位)、2台捕鱼机(每台8个机位),供他人赌博渔利。2017年2月23日21时许,民警至该游戏机室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雪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