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863号原告:吴某,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徐晓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柯凯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