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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边俊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边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046号罪犯边俊,男,1993年8月1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昆刑初字第075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09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边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缓刑执行部分。二、被告人边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边俊向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9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6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边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边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边俊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边俊,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边俊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697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边俊被判处罚金三千元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处遇等级变动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性判项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边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