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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晓利申请执行李洪利、孔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利,李洪利,孔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利,男,1969年7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六委**组。被执行人李洪利,男,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五委***组。被执行人孔祥丽,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宾县宾州镇文化街五委***组。李晓利申请执行李洪利、孔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书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