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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人民医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雅安市人民医院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民初990号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董道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建国,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乐大海,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城后路***号。法定代表人:邱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公司)与被告雅安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国、被告市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交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市医院赔偿交大公司人员工资及差旅费损失86420.36元;2.判令市医院支付交大公司可获利益1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9日,市医院通过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雅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属的儿科大楼项目监理招标项进行招标。原告查阅到招标公告后,按公告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并交付了《投标文件》。2016年6月1日,市医院在上述两个网站公布了中标候选人,交大公司为第二候选人。经交大公司投诉并经相关部门查实后,取消了第一候选人的中标资格。之后,市医院多次与交大公司联系,将工程的图纸送给交大公司,要求交大公司提前于2016年11月11日介入工程施工所涉地勘工作,并承诺尽快向交大公司签发《中标通知书》与其签订合同。交大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诉争工程,完成了《质量控制重点、难点浅谈》。在经历了大量工作后,市医院于2016年12月29日再次委托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其儿科大楼项目的监理招标公告。交大公司认为,市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其招标文件第8条“重新招标与不再招标”的相关附带条件承诺,同时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市医院辩称,2016年5月9日,市医院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投标是事实,当时中标单位系四川某监理公司,交大公司是第二名,经交大公司举报并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确定中标无效。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第一名无效后由第二名替补,是否重新招标是被告的权利并非义务,市医院并没有发出任何法律手续确定交大公司为中标方。进行第二次招标是依法进行的,市医院不存在违法违约行为。交大公司的损失与市医院的合法招标行为没有关系,其损失不属于招投标中可预见的损失。市医院在2016年11月与交大公司接触仅是为了医院地勘旁站建设的需要,交大公司派人参与市医院旁站建设是事实,对其临时产生的费用也予以确认,但不属于本案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综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交大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市医院对交大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证明书、招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处理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持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1.交大公司提交《勘察钻孔现场验收单》,拟证明交大公司监理周党生先期进入地勘工程,并完成了相关工作量;市医院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周党生仅在该验收单上签字,其本人并没有到监理现场,且交大公司只派人到现场一天,对该主张市医院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市医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证据载明:交大公司监理周党生于2016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7日,共3日在前期勘察钻孔现场监理并验收签字;2.交大公司提交《监理的承诺》、《质量控制重点、难点浅谈》,拟证明中标第一名候选人废除后,市医院与交大公司联系并承诺与其签订合同,交大公司进行先期研判工作;市医院质证认为,该组证据均为交大公司单方面制作,市医院并不清楚,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交大公司单方针对市医院招标项目做了监理承诺及先期研判工作,并不能证明市医院曾承诺与交大公司签订合同或双方曾磋商订立合同;3.交大公司提交《工资表》、汽油发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拟证明交大公司提交了两名施工人员的监理资格证书,向两名施工人员发放工资;市医院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压证只涉及证件原件,交大公司未将监理资格证原件交给市医院,且压证的前提是确定交大公司是中标单位;本院认为,《工资表》系交大公司单方制作,该组证据并不能证明交大公司将案涉两名监理的监理资格证书原件提交市医院。4.工程图纸,拟证明市医院将该工程图纸交给交大公司,交大公司因此进行了先期研判工作;市医院质证认为,没有相关交接手续,并不是市医院交给交大公司的;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交大公司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市医院再次进行招标是否违反相关规定?2.市医院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造成了交大公司的损失?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根据该法律规定,中标无效后,可以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市医院重新进行招标符合法律规定;(雅安市人民医院儿科大楼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载明:“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保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该文件并未承诺第一名候选人中标无效后由第二名候选人替补,也未约定中标无效后不得重新进行招标,故市医院再次进行招标未违反招标文件的约定;关于焦点2,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应当看双方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交大公司主张第一名中标无效后市医院多次与其联系要求其参与前期工作,并承诺将与其签订合同,但交大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公司监理人员周党生在前期勘察钻孔现场监理3日并验收签字,并不能证明市医院曾承诺与其签订合同或曾多次与其联系磋商订立合同的事实,故双方不存在先合同义务,市医院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故对交大公司要求市医院支付可获利益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监理人员周党生参与勘察钻孔现场监理验收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本案缔约过失责任的处理范围,交大公司可另案主张;关于监理人员工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0载明:“压证施工制度:实行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按雅府发〔201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为: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才能签订合同;执业资格证书至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交大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两名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证原件交由市医院,故其要求市医院支付因压证而发放监理人员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