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克义与郭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义,郭永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1832号原告:张克义,男,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路路,河南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永军,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克义与被告郭永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义撤回对被告郭永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克义负担。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