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维某,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8月2日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维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向晓云、被告人曾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1日5时许,被告人曾维某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三幼小区一栋202室,盗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台和现金人民币500余元。后被告人曾维某再次进入王某某家中行窃时因王发现而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维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曾维某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本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网岭监狱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维某的供述;怀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科学研究所DNA比对信息资料;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维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维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维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曾维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风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瞿韶华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