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建涛与翟文尊、白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涛,翟文尊,白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涛,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翟文尊,男,汉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丽娟,女,汉族,1970年12月2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刘建涛申请执行翟文尊、白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建涛与被执行人翟文尊、白丽娟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建涛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朵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