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宾、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宾,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宾,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综合服务中心1#4层405号。法定代表人:马少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宾与被执行人中科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05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