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1刑初67号公诉机关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歙县,汉族,初中文化,歙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工,住所地歙县。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歙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歙县人民检察院以歙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洪金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皖J×××××号小型轿车,由歙县郑村方向驶往虬村方向,途经歙县植物园绕行道路路段时,碰撞到行人汪年根,造成汪年根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月24日胡某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验乙醇含量为150.91毫克/100毫升。2017年2月15日歙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胡某短暂离开后即回到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期间,被告人胡某与汪年根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已主动赔付了75万元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中,本院委托歙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的社区影响进行了评估,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胡某符合矫正监管条件,可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胡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1、方某2、叶某、曹某、吴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4.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歙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6.光盘及视听资料说明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有醉驾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正宏人民陪审员 叶德万人民陪审员 余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