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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2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振静、李增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静,李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1252号申请人:刘振静,男,197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增强,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增强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