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光与被告辽源市福星防盗门有限公司、被告班跃坤、被告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光,辽源市福星防盗门有限公司,班跃坤,王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872号原告张晓光,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福星防盗门有限公司。被告班跃坤,住所地辽源市。被告王翠霞,住所地辽源市。原告张晓光与被告辽源市福星防盗门有限公司、被告班跃坤、被告王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晓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5元(已减半),由张晓光负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业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