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18号原告:林某,女,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江苏省盐城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孙某,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生,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林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