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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4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高林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9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高林,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金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林上诉请求:撤销(2017)沪0110民初5269号民事裁定。事实和理由:高林认为其作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受配人应视为共同产权人,故有权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不予受理其起诉不当,应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表明原告在起诉时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现上诉人高林原审诉请要求判令被起诉人叶芬娣给付本市房屋所卖价款人民币21.8万元的一半即10.9万元及利息9.156万元,而上述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并非上诉人,上诉人要求分割系争物权的对价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高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