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生山与被告韩撒力哈、金会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山,韩撒力哈,金会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832号原告张生山,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永、白丽霞,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撒力哈,男,撒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被告金会玲,女,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原告张生山与被告韩撒力哈、金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生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842元,减半收取2421元,由原告张生山负担。审判员 华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