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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之媛与陈燕辉、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39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燕辉,林火媛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中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魏洁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辉,住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火媛,住广州市增城区。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志威,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66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审理结果对其公司项目后续进展及楼盘其他业主影响重大,且楼盘项目业主人数众多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无论是涉案标的,还是案件的影响力,在该辖区内都不具有重大影响,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情形,不应由本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