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朱国政、刘庆芳、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朱国政,刘庆芳,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区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0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行长。被执行人朱国政,男,住吉林省德惠市大青咀镇。被执行人刘庆芳,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昌盛街(化肥库院内)。法定代表人郭广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昌盛街(化肥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晶华,经理。被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9399号(万豪国际商务中心7号楼10层)。法定代表人郭广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朱国政、刘庆芳、吉林晶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吉0104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刘庆芳名下农业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吉林晶辉肥料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对被执行人庆丰集团吉林晶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7所房产进行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名下帐户无存款可供执行,所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