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丕松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丕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92号申请人:马丕松,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果城路7号附1号1-5层。负责人:吕亮,总经理。申请人马丕松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已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川132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未生效。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对(2017)川1325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