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1994年8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在北京市平谷区××歌厅停车场内,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由东向北倒车时,与头东尾西停放的王某的小客车(车牌号:×××)发生刮蹭,致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2个月至3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祖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