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张梅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张梅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7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846811771F。负责人:陆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梅洁,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与张梅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梅洁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3856.10元,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梅洁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6299.8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3856.10元,未执结标的为102373.72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