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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欧阳庭昭、李新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庭昭,李新雪,冯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李新雪,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被执行人冯生军,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庭昭与被执行人李新雪、冯生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李新雪、冯生军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新兵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