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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谢占云、原审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谢占云,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0栋A201,组织机构代码76227797-0。法定代表人万正柏,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18号半岛花园23号楼18-107室,组织机构代码59503176-1。负责人,刘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占云,男,1982年1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原审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都兰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194831-7。法定代表人佛姐花,经理。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占云、原审被告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万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萍审判员 谢建华审判员 谢文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殷显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