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执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涡阳县旺德福服饰有限公司、王福贤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涡阳县旺德福服饰有限公司,王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杜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涡阳县旺德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住址机构代码0*******7法定代表人:王福贤。被执行人:王福贤,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涡阳县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涡阳县旺德福服饰有限公司、王福贤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涡阳县旺德福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电脑平车(规格型号;F**********0)27台、拷边机11台、平车110台、蒸汽发生器(规格型号;1***0瓦)2台、蒸汽发生器(规格型号:6**0瓦)1台、粘合机(规格型号|S****0)、电脑平车(规格型号;N******A)、圆锁机(规格型号:J***9)、重机平锁(规格型号;T****8)、套结机4台、电脑钉扣机(规格型号;J***3)、钉扣机(规格型号;J***3)、双针机(规格型号;L*******5)8台、变压器1台、手动小型裁床1台、变电箱1个、货梯1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