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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刑更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闫良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更92号罪犯闫良,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现在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了(2014)城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刑期自2013年7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2015)忻中刑执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闫良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现执行机关又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忻州监狱所提,罪犯闫良在服刑期间,能知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闫良在服刑改造考核期间,累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余分19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成绩清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加分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证明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等减刑建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闫良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其所犯罪行属侵财与侵犯人身双重暴力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良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海军审判员  王世平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银秀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