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捷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捷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988号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佳家运动花园*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96769030。法定代表人郭清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全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捷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号星舍大厦第*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99402078M。法定代表人程凤,经理。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捷茂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开始,其给被告供应各种塑料制品袋子,截止2016年12月共计欠付货款100780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78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