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武维宪与郑彦军、严润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维宪,郑彦军,严润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224号原告武维宪,男,汉族,1963年1月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孟凡友,河南咸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彦军,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严润方,男,汉族,1954年12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维宪诉被告郑彦军、严润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彦军、严润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维宪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文兵审 判 员 张红丽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