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民辖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晓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刘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民辖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229680374H,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张忠其,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西楚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592811586A,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刘红星,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华,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上诉人新疆塔里木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建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塔建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在阿拉尔市,合同履行地在一师阿拉尔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与阿拉尔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琚红彬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