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陶红彩、陈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红彩,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530号申请执行人:陶红彩,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1年6月29月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陶红彩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红彩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