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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奇蓝与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奇蓝,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王奇蓝,女,汉族,1983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沙河镇。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职务: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7575236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10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奇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裴昭审 判 员 陈 兵审 判 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罗小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