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牛向东申请苏国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263号牛向东,住所地隆化县。苏国林,住所地隆化县。王艳玲,住所地隆化县。牛向东申请苏国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代理审判员 陈宏涛人民陪审员 吕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