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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浙江长贵金属粉体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长贵金属粉体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高力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长贵金属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563322003K。法定代表人:陈其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沙县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D1地块,组织机构代码56167964-X。法定代表人:张治平。被执行人:福建高力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组织机构代码06411225-5。法定代表人:张治平。本院在执行浙江长贵金属粉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高力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高力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5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福建省金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建省沙县金沙园北区综合工业区房地产现由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中,我院已函告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资产参与分配,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