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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12419常玉林与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林,孙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419号原告:常玉林,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俊,男,198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常玉林与被告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常玉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玉林撤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常玉林负担。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郑 清人民陪审员  周暗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