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银亮与袁晓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亮,袁晓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2232号原告宋银亮,男,58岁,1959年3月7日,地址: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袁晓科,男,地址:襄城县,宋银亮诉袁晓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银亮诉称。被告袁晓科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