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冯忠雷诉被告陈明明修理合同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忠雷,陈明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464号原告:冯忠雷,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陈明明,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原告冯忠雷诉被告陈明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翁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