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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区支行、叶永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区支行,叶永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郑毅,男,33岁,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淑莲,女,48岁,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地址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淑莲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淑莲和黄伏水共同所有的座落在上饶市信州区龙牙亭路20号21幢1-12房屋所有权(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以及坐落在上饶市信州区龙牙亭路20号21幢4-601房屋所有权(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王小祥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叶勍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