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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炳清与郑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清,郑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郑佳良,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王炳清与郑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