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炳清与郑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清,郑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清,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郑佳良,男,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王炳清与郑佳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