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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1执317号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艾民河北凯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联系法定代表人:孙振生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河北凯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1行审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枣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1行审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