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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109号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丰家园2-1-702,组织机构代码证66030834-2。法定代表人:殷宗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霞,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上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