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杜琪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杜琪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责人:苏大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琪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5民初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与杜琪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8.13元,减半收取224.0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瑞标审判员 刘静文审判员 庄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方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