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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成均、何燕申请执行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成均,何燕,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夏成均,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申请执行人:何燕,女,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黄福昌。申请执行人夏成均、何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81民初3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夏成均、何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2017)川0181执11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与(2016)川0181执1530号案件为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现将两案件合并统一执行,并入(2016)川0181执1530号案件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11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6)川0181执1530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1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刘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申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