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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刑终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莲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01号原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莲,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莲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闽09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莲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莲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三百四十五万七百八十二元返还吴某、郑某、翁赛灼等49名会员。原审被告人黄某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902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鑫审判员 史玲芝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主审人陈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