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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圣浩、顾瀛禹与郭宏杰、沈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浩,顾瀛禹,郭宏杰,沈艳,郭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161号原告:朱圣浩,男,198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瀛禹,女,198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昌,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雄,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宏杰,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虹,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艳,女,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虹,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斌,男,200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理人:郭宏杰,男,1978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河路***弄***号***室。法定代理人:沈艳,女,1979年9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通河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宇虹,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帅,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圣浩、顾瀛禹诉被告郭宏杰、沈艳、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 杰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人民陪审员  宋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