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399号原告方某,女,住陕西省汉中市。委托代理人邵某,城固县“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陕西省汉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提出撤诉申请的要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邵万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雨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