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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海峰、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峰,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1979年7月3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涛,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住高碑店市。王海峰申请执行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峰自愿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