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遂宁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与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雷忠贵、赵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雷忠贵,赵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3民初1426号原告:遂宁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白鹤林村一组66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强,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白鹤林村村委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赵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雷忠贵,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赵雯,女,1993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遂宁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乐园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雷忠贵、赵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欢乐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欢乐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雨田公司支付原告项目转让款1110000元及利息,对雨田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雷忠贵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雯在雷忠贵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1月,张锦文、张旭、林劲松共同投资经营船山区永兴镇白鹤林村台湾思源庄农场柠檬种植项目,2015年3月,张锦文以其妻子王曼曼的名义与张旭、林劲松共同设立欢乐园公司经营该项目。2015年8月,欢乐园公司将永兴镇白鹤林村台湾思源庄农场柠檬种植项目转让给雨田公司经营。2015年12月15日,雨田公司与欢乐园公司达成协议,雨田公司欠欢乐园公司191万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通过各种手续,遂宁市船山区永河现代农业园管理委员会转账给张旭、李万平80万元,现雨田公司尚欠原告111万元。雨田公司系遂宁市雨田生态农业公司变更而来,雨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雷忠贵变更成赵雯,被告雷忠贵未履行全面出资的义务,应对雨田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赵雯作为股权的受让人知道雷忠贵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与雷忠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雨田公司、雷忠贵、赵雯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雨田公司系遂宁市雨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经营范围为:种植、销售水果、花卉、林木;养殖、销售池塘鱼。被告雨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被告雷忠贵变更为被告赵雯,注册资本为20000000元,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为2019年7月1日。2015年8月,原告将永兴镇白鹤林村台湾思源庄农场柠檬种植项目转让给被告经营。2015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雨田公司签订协议,被告雨田公司欠原告项目转让款1910000元,由船山区永河现代农业园管理委员会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暖棚补贴款直接拨付给原告作为部分偿还,其金额以实际金额为准,不足部分在2016年3月30日前被告雨田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庭审中,原告自认通过船山区永河现代农业园管理委员会偿还原告8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雨田公司未予偿还剩余款项1100000元。因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院无法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协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遂宁市雨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程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雨田公司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有关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协议》约定被告雨田公司在201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被告雨田公司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雨田公司至今未予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雨田公司支付原告项目转让款1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应从2016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为宜。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雷忠贵、赵雯出资不实,且被告雨田公司股东出资截止时间尚未到达,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雷忠贵、赵雯在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遂宁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遂宁欢乐园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雷忠贵、赵雯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90元,由被告遂宁市雨田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 彬审 判 员 王 剑人民陪审员 杨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涛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