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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玉广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广,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玉广于2017年5月5日0时3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横街子村委会路口,酒后驾驶机动车(×××,红色大众牌小型汽车)与徐玲报(男,29岁,河北省人)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具《酒精检验报告》证实李玉广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287.1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玉广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玉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