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许凯与向大仓、武汉世纪奥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凯,向大仓,武汉世纪奥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601号原告:许凯,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向大仓,男,1976年4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武汉世纪奥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凯与被告向大仓、武汉世纪奥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凯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凯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凯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凯自行承担。审判员  袁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