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兵兵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处理结果告知记录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4行初43号原告李兵兵,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丁耀臣。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兵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处理结果告知记录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李兵兵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兵兵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潘怡易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管有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兴乐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