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5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志华与周伟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华,周伟,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112号原告:胡志华,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伟,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白菜园3号楼8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776518。法定代表人:周伟。原告胡志华与被告周伟、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胡志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5年4月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周伟系邻居关系。2014年10月,被告周伟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10万元,其用转账的方式向周伟支付了借款,周伟于2014年10月6日向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被告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予以担保。借款后,被告周伟按约定向其支付了5个月利息,之后的利息未再支付,借款到期后亦未偿还本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诉请如前。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周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属同一事实,系该案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故本院对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胡志华的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志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杰蕤 搜索“”